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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整理 2019-12-21 08:02

    江门日报记者 王鼎强

    通讯员 何奎 梁湘源

    王阿姨在菜市场认识了从事副食品买卖的小丹(化名),后来两人经常一起活动,成为关系要好的朋友。熟识之后,小丹自2013年开始多次向王阿姨借款,以经营生意、买摩托车或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陆续向王阿姨借3万元、5万元不等,小丹也不时偿还部分欠款,但时间越久借款金额越多。双方于是约定于2017年3月20日对前期的借款进行结算。小丹表示因所借的款项较多,每次只能还5万元,所以分开写八张借款合同,还款一次便拿回一张借款合同,王阿姨并没有多想就答应了,然后双方便将之前的借据撕毁,重新约定了《借款合同》八份,合计借款金额368000元。没想到当王阿姨因患病需要用钱而多次向小丹催款不成时,她才发现小丹实际上是骗她将以前的借据撕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丹偿还借款。

    证据缺失

    一审判借贷未生效

    法庭上,小丹辩称,“我从未向王阿姨借款,曾先后向李叔借款,李叔因病死亡后,王阿姨自称是李叔的配偶,主动找到我要求还款。由于我生意失败暂无能力还款,她便暴力催讨,被迫之下,我才会在2017年3月20日的八张《借款合同》中签名盖指模。我经营小本生意,没有理由向她借368000元的巨款,且八张《借款合同》的日期为同一天,借款金额不等,不符合常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阿姨提交至法院的证据中仅有八份借款合同,以及小丹向王阿姨转账的银行流水。即是说,关于借款交付的证据缺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短信记录作证

    二审改判借贷生效

    王阿姨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江门中院提起上诉,并补充提交了其与小丹的短信聊天截图和手机载体作为证据。江门中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能提供原始载体,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并重新梳理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2月11日,王阿姨向小丹发信息催收借款,小丹回复“因为没有找到工作,没有钱还;若找到工作马上偿还”;2017年3月20日,小丹向王阿姨出具《借款合同》八份,合计借款金额368000元;2017年3月31日,小丹向王阿姨发信息称“欠条多写了2万元,应该是34万元而不是36万元”;2017年6月21日至10月22日,小丹分五次共向王阿姨转账支付1万元。

    江门中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借款交付时合同成立并生效。王阿姨虽未提供交付借款的凭证,但是,其提供的短信记录证明小丹在2017年2月11日之前已经收到王阿姨的借款。王阿姨就借款已实际交付完成了举证责任,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小丹于2017年3月20日向王阿姨出具36.8万元的《借款合同》,又于2017年3月31日发信息给王阿姨称欠条多写了2万元。该短信息显然是小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胁迫性。结合王阿姨在庭审中对多写2万元和小丹还款1万元的事实的确认,江门中院据此认定小丹对王阿姨负有借款债务未还的事实,王阿姨对其享有33.8万元合法债权,小丹应予偿还。

    法官提醒

    留好电子信息证据,每条都可能成为胜诉的有效证据

    此案二审主审法官表示,权益遭受损害,就得找法院,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民间借贷讲究的是诚信,并不会因为一方耍赖不承认借款就可以抹灭原有的借款事实。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QQ、微信、手机短信等即时聊天工具进行磋商,一旦发生纠纷,案件事实的认定关键就在于对电子证据的举证,只要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就能在法庭上成为有力的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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