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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晓彤表演《千手观音》惹著作权争议

网络整理 2020-01-02 16:52

原标题:关晓彤表演《千手观音》惹著作权争议

如果不是关晓彤和浙江电视台,或许很多人还不知道,想在电视上或其他与营利有关的场合表演《千手观音》,可不是只要有舞蹈天分加以勤学苦练就够了,还需要一件重要的事情,那就是著作权方的“授权”。

注意,授权者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方。关晓彤和浙江电视台就是因为没有搞清楚真正的著作权方,而惹上了侵权争议。

目前,随着浙江电视台的一纸致歉声明,事情暂时告一段落,但是,这件事带给社会的反思才刚刚开始:我们习以为常的事情,却早已踩了侵权的边界。

被李鬼忽悠了

自带话题流量与热度的关晓彤,本身就是热搜榜上的常客。

这一次,她与浙江电视台“王牌对王牌”节目的组合搭配,再次将自己送上了热搜,不过,却是与一个刺眼的词放在一起,即“侵权”。

2月15日,浙江卫视官微发出“王牌对王牌《千手观音》节目预告”,从中可以看到这位95后人气花旦身着金光灿烂的舞蹈服,现身于“王牌对王牌”节目,与心灵之声残疾人艺术团共同再现春晚经典舞蹈《千手观音》,以致敬经典。

就在粉丝们的一片欢呼与期待中,不和谐的声音不期而至。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称,“舞蹈《千手观音》的编导是张继钢,著作权人是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未经许可的演出,已经涉嫌侵权了。”

当天节目播出一个小时后,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再次发表声明,直接@关晓彤和浙江卫视称:“你们被李鬼忽悠了”。艺术团称自己拥有舞蹈《千手观音》版权,关晓彤与心灵之声残疾人艺术团表演的《千手观音》未经著作人授权许可。并再次强调,舞蹈《千手观音》编导为张继钢导演,而非节目组字幕中标注的茅迪芳,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次日,浙江电视台“王牌对王牌”节目组已发表致歉声明称,已与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积极取得联系,双方正在良好协调中。节目组也解释说,关晓彤领舞表演作品《千手观音》是著名艺术家、舞蹈编导张继钢先生创作,并在节目播出中特别作了介绍,字幕“编导茅迪芳”则是指茅迪芳老师指导了节目排练。

浙江电视台看似已然对著作权人有所了解,不过,关晓彤对于谁是著作权人显然并不知晓,关晓彤爸爸关少之前在微博上晒出的女儿后台照片中,关晓彤与茅迪芳的合影就在其列。

版权归属明确

著作权人究竟是谁,为什么在这个看似如此简单的问题上,相关方面犯了糊涂?

十多年前的一场《千手观音》著作权纠纷案件随着这次争议浮出了水面。

2005年春晚,《千手观音》在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上一经亮相,即给人以视觉的享受与心灵的震撼,21个平均年龄21岁的聋哑演员将这一舞蹈演绎得天衣无缝、美轮美奂,赢得了全国观众“激动、流泪”的评价。

随着《千手观音》的大火,其究竟是谁的作品,也惹来了争议。2006年9月,茅迪芳以舞蹈《吉祥天女》著作权人的身份向北京市海淀法院起诉,称张继钢的《千手观音》与《吉祥天女》构成了实质性相似,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案号为(2006)海民初字第26765号的民事判决书中,海淀法院最终认定《吉祥天女》和《千手观音》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此驳回了原告茅迪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该案代理律师周公正所说,这一案件应该是我国法院判断两个不同舞蹈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第一案。在本案中,法院首次确立了判断舞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法律标准。在本案之前,舞蹈作品的侵权案件大多是简单的直接复制,判断侵权与否一目了然;但两个独立舞蹈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或抄袭,无论在法学界还是舞蹈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没有一个判断标准。

无论如何,这起案件至少确认了《千手观音》的著作权人并非茅迪芳。海淀法院在此案中认定的证据清晰表明: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已于2005年为艺术团颁发了12人表演版以及21人表演版《千手观音》的作品登记证。两个作品登记证书中作者均为“张继钢”,著作权人为“中国残疾人艺术团”。

关晓彤应无责

那么,在此次事件中,关晓彤与浙江电视台是否侵犯了《千手观音》的著作权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姚兵兵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判断是否侵权,首先要看著作权归属,其中的各项具体权利,如编导、表演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都需要根据事实来确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当然属侵权行为,但要区分不同的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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