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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庸懒症”的一体化治理路径

网络整理 2020-01-24 10:43

  “基层庸懒症”作为一种隐性腐败和新式腐败,既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又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比显性腐败更具隐蔽性、欺骗性和复杂性。“基层庸懒症”的治理是一项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彻底根治这一病症,需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运用系统思维进行整体治理和综合治理,一体化推进基层公职人员不敢庸懒、不能庸懒、不想庸懒的机制建设。

不敢庸懒的惩戒机制 

  不敢庸懒靠的是惩罚和震慑。负向激励作为一种针对组织成员不符合组织目标或社会需要的行为加以惩戒的激励类型,具有显著的行为规避功能,即通过惩罚性措施来促使组织成员不敢再出现这类行为。为了使基层公职人员不敢庸懒,必须进一步重视和增强负向激励的震慑作用,即要构建以惩罚为主要手段、以精准识别机制和严格问责机制为主要构件的惩戒机制。

  建立精准识别机制。目前,不少地区和单位对庸政懒政情形都作出了探索性的界定。例如,苏州市姑苏区在《关于推动姑苏干部担当作为防治为官不为的实施办法》中,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敢担当、不思进取;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等3个维度界定了21项具体“病症”。连云港市海州区在《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办法》中,针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列举了9种不作为行为和10种慢作为行为。但是,现实与政策却存在差距,一方面,各个地方在庸懒行为认定上既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差异性和模糊性,又主要将问责对象定位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并没有涵盖基层所有公职人员;另一方面,中央层面关于基层公职人员庸懒行为尚未有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性的界定。因此,为了精准判别基层公职人员的庸懒行为,可考虑在中央层面出台“基层公职人员庸懒行为识别办法”,对能力平庸不能为、有能力却不想为的基层公职人员的庸懒行为制定出具体、管用、可操作的判别标准,精准设计识别这类行为的方式、方法、手段。

  健全严格问责机制。为了对庸懒型基层公职人员形成外在压力,需要通过健全严格问责机制这一负向激励机制来加大对基层公职人员庸政懒政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广度。当前,中央层面对基层公职人员庸政懒政行为还缺乏专门的问责规定。因此,可以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相关条例规定,出台“基层公职人员庸懒行为问责办法”,对问责标准、问责范围、问责内容、问责程序、问责方式、问责救济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要根据庸懒行为的情节轻重做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开除党籍、调整职务、降级降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措施,让庸懒型基层公职人员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可考虑与基层公职人员签订“戒庸戒懒”承诺书,在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的承诺书中还应增加领导责任相关条款,确立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治庸治懒第一责任人,从而让所有基层公职人员头上始终高悬“达摩克里斯之剑”。

不能庸懒的防范机制 

  不能庸懒靠的是监督和制约。换言之,没有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庸政懒政问题就无法有效防范。为了扎牢不能庸懒的“笼子”,让基层公职人员彻底丧失庸懒的机会,需要构建起以基层公共管理标准化机制、权力监督机制、优勤考核评价机制为主要构件的防范机制。

  构建基层公共管理标准化机制。就基层公共管理而言,标准化是促进基层公共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的重要抓手,能够有效地发现和约束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等庸政懒政行为。因此,要抓紧制定基层公共管理标准规范。具体来说,一是要实现基层权力清单的精细化,即在梳理、划定和公开基层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公共权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每个基层公职人员行使的公共权力界定清楚并公之于众。二是要实现基层责任清单的个人化,即在科学划分基层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的具体责任事项基础上,进一步将责任划归到每个具体岗位和所在岗位的每个公职人员并向社会公布。三是要实现具体事项的标准化,即要详细规定各个具体事项的办事时限、办事程序、质量要求、违反标准的责任等,定期检查完成情况和做好通报工作,并通过网站、办公场所、微信等载体进行全面公开。在出台基层公共管理标准规范的基础上,要完善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追责相关制度,做到一切工作有标准、一切标准有监督、一切监督有公开,从而让拖延缓办、应办不办等行为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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