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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三大看点

网络整理 2020-03-30 11:46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今年3月3日,是第7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引起了人们对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关注,也让这一天受到更多关注。

  为更好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两周之后,广东率先采取修法行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进行全面修订。3月9日,《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4种禁食类型,与决定划定的禁食范围一致,还提高了对违法食用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认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再次让人们看到了滥食野生动物的代价,也暴露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些不足,对此,需要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时,完善立法宗旨,进一步明确野生动物的内涵,加强对野生动物食用、交易、利用的管控,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供法治保障。

  如何调整立法目的成为焦点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与野生动物内涵,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内容。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周洪宇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宗旨,在第一条规定中增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一立法目的。

  周洪宇认为,应当进一步扩展野生动物的内涵,只要是野外生长的都应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制范围。因此,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野外生长、非人工繁育的陆生动物和水生动物。国家注重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调整需要慎重考虑,我认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尊重生命伦理’等内容,不宜加入到立法宗旨中,这些内容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不能承受之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姚魏说。

  姚魏指出,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意图、结构和内容看,该法着眼于“单纯保护”和“保护性利用”两个方面,增加“尊重生命伦理”等立法目的和相关条文,会使得法条的协调难度增大,毕竟上述几个立法目的在入法过程中可能有冲突,“例如,禁食某些不具有保护价值且数量泛滥的野生动物,尽管符合保障公众健康的目的,但未必吻合生态平衡的目的”。

  “因此,最好的办法是维持现状,根据‘名实相符’的原则分别立法,在执法过程中再根据不同场景适用适当的法律。”姚魏说。

  如何划定禁食范围仍有争议

  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决定划定了禁食范围——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什么样的动物能吃,是人们关心的话题。

  “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家畜家禽也可以食用。”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孙煜华说。

  决定明确,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孙煜华说,决定采取以禽畜遗传资源目录为标准的正面清单管理,扩大家畜家禽的范围,这对目录的设置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事实上,家畜家禽的范围再扩大,也不能囊括所有可安全利用的野生动物,比如不属于家畜家禽的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更不能囊括事实上安全利用多年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如梅花鹿)。

  “对于这一内容,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明确要求,尽快出台配套的细则,将禽畜遗传资源目录扩充为安全驯养动物目录。这个目录不仅包括可以安全食用的动物,还包括可以作为其他用途如宠物业、皮草业的动物。同时,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野生动物种群的濒危程度、检疫风险、生物资源保密等因素,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孙煜华说。

  如何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划定禁食范围,是专家热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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