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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审未通知律师被指秘密审判 自认程序违法

网络整理 2019-03-16 11:03

  原标题:二审未通知律师被指“秘密审判”,周口中院自认违法决定再审

  “我去申请开庭,他们却告诉我案件已经结束了。也没通知过我,怎么就结束了?”5月2日,河南律师姬来松来到周口中院,为其代理的案件申请开庭,却获知该案已经作出了二审裁定。

  随后送达的二审裁定书显示,该裁定作出日期为4月25日。

  此后,被告人家属通过网络向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委)、河南省省长信箱、河南省信访局多方举报,控告该案法官滥用职权,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就“秘密审判”,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该案二审裁定作出16天后,周口中院“自认”违法。5月11日,周口中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认为该案二审程序违法,决定由该院另行组合议庭成进行再审。

法院二审未通知律师被指秘密审判 自认程序违法

  周口中院对李志洲案作出的再审决定书。

  上访户拿镇政府十万救助款,被判寻衅滋事罪

  两年半前,该案被告人河南农民李志洲因长期上访涉罪被抓。

  2018年2月9日,李志洲被周口市郸城县法院一审认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法院认定,其以“不给钱就上访”等理由,“强拿硬要公共财物105100元”。

  该案最初于2016年7月22日在郸城县法院开庭。郸城县检察院指控李志洲犯两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志洲敲诈勒索项城市王明口镇政府10万元及宋新华5000元、王卫东100元。经查,李志洲索要以上钱财,是以不给钱不回项城、不给钱就上访等理由强拿硬要,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要件,系寻衅滋事行为,因此指控被告人李志洲犯敲诈勒索罪罪名不成立。

  被害单位王明口镇政府给付李志洲的10万元,源于一份“息诉罢访”协议。

  法院查明,2012年11月11日,在周口市中院内,王明口镇镇长刘长岭代表镇政府与李志洲达成协议,为解决李志洲多次到上级部门反映法院、公安局、镇政府、行政村相关事项,因其家庭生活困难及医疗求助问题,决定给予其救助。

  协议规定,王明口镇政府一次性给付李志洲困难救助10万元,同时,李志洲保证即日起息诉罢访,如有违反,自愿退还,并承担法律责任。

  “息诉罢访”协议并未能终止李志洲的上访行为。

  判决书显示,李志洲其后又去周口市中院、河南省高院、北京等地多次上访,提出项城市法院还要再给他10万元。法院认定,协议签订后的2013年及2014年,李志洲有12次上访、闹访行为,情节包括围堵法院大门、拦截车辆、拉条幅、敲锣、大喊大叫。

  这个过程中,李志洲向项城法院两位接访人员共索要了5100元。此情节由检方在第三次开庭时补充起诉,法院最终予以认定。

  该案一审判决下达后,李志洲不服,随即向周口中院上诉。在其代理律师姬来松看来,5100元的认定证据缺乏,只有证人证言。“除证人证言外,本案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志洲有拦截车辆、辱骂他人的行为。”姬来松称。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还采纳了其他20位证人的证言。这20人包括时任王明口镇政府镇长刘长岭、财政所所长杨波、时任项城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和平、项城市法院副院长韩伟等人。

  但所有证人在该案一审开庭时均未出庭。

  家属多方举报法院“秘密审判”,法院决定再审

  2018年5月2日,姬来松去周口中院申请二审开庭时,距离该案一审判决已经过去近3个月。

  事实上,此时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了二审裁定,而姬来松及家属均称,他们对此毫不知情。

  几日后,姬来松收到了法院邮递来的二审裁定书。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二审裁定“2018豫16刑终292号”送达律所的时间为5月7日。

  裁定书上显示的落款时间,为4月25日。

  二审裁定书显示,李志洲上诉称:“我没有寻衅滋事,我按法律程序上访的,我构不成寻衅滋事。”对此,二审法院并未采纳。

  该裁定书显示,周口中院经二审审查认为,李志洲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共财物105100元,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李志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周口中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月5日左右,李志洲家属通过网络向河南省多方举报,控告该案法官滥用职权,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就“秘密审判”,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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