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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市场:“人小”蛋糕大 服务空白多

网络整理 2019-08-06 11:20

  我国有5000万左右3岁以下婴幼儿(不含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千家万户,需要全社会共同推进。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婴幼儿在各类照护服务机构入托率仅为4.1%,近80%婴幼儿为家庭看护和照料,社会普遍反映家庭婴幼儿照料负担较重。

  有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婴幼儿在各类照护服务机构入托率仅为4.1%,近80%婴幼儿为家庭看护和照料,社会普遍反映家庭婴幼儿照料负担较重。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没人带孩子”更是制约家庭再生育的突出因素。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同时,对有婴幼儿的家庭提供支持。

  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明确了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有助于缓解家庭的育儿难题,进一步保障全面两孩政策深入实施,也将促进刚起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托育服务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3岁以下婴幼儿是特殊群体,没有自理能力,所以需要我们格外投入爱心和精力去照护。目前,设置婴幼儿照护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所以有人担心会不会出现质量问题,监管过于宽松。我要告诉大家,实行备案制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不实行行政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相反,这要求我们管理要到位,服务更要到位。”国家卫健委副主任于学军说。

  于学军介绍,《意见》针对监管问题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包括强化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对于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国家卫健委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意见》附有17个部门和单位的分工,各个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监管职责。

  于学军强调,《意见》明确提出,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并且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虐童现象“零容忍”,对相关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健康发展。

  加快专业人员培养

  师资不足、缺乏相关培训也是托育服务供需不足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人王晓君介绍,人社部将大规模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扩大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并且将把育婴员、保育员、家政服务员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纳入急需紧缺职业培训目录和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目录中。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王岱表示,教育部门将围绕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需要,在即将印发的《新版中职专业目录》中增设幼儿保育等相关专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展护理、早期教育等专业。在高职扩招专项工作中将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作为重点领域予以推进。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等相关专业。同时,在母婴照护领域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开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等。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我国有5000万左右3岁以下婴幼儿(不含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千家万户,需要全社会共同推进。”于学军介绍说,《意见》确立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应遵循的4条基本原则,一是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二是政策引导,普惠优先。三是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四是属地管理,分类指导。

Tags:意见(55)职业院校(5)婴幼儿(6)照护(4)幼托(5)十四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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