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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王振华全国劳模称号也是一种社会惩戒

网络整理 2020-07-12 04:24

  对侵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不仅仅是体现在司法层面,社会主流评价体系也是其中重要一环。

  王振华再度进入了舆论视线。

  据新京报报道,江苏省人社厅官网披露,日前江苏省人社厅发布公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决定,撤销王振华“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收回奖章、证书等,停止其因获得该荣誉而享有的有关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王振华侵害女童案事发已将近一年,2019年7月1日,时任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振华因涉嫌猥亵9岁儿童,在上海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此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振华批准逮捕。

  虽然目前该案的具体调查进展还有待披露,但是人社部撤销王振华的“全国劳动模范”称号,也是整个社会对性侵儿童犯罪“零容忍”的态度表达。

  事实上,早在事发后不久的2019年7月8日,上海市政协就撤销了王振华第十三届上海市政协委员资格。当月,江苏省政府还撤销了王振华“江苏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这一系列操作,的确是独立于案件的司法处置,但合法合情合理:一方面,陷入性侵儿童犯罪丑闻的当事人,与政协委员、劳模等资格、称号格格不入,对当事人的这类“公共身份”按程序“一键清除”,是维护劳模等称号公信力的必要之举;另一方面,这也是性侵儿童犯罪面临的“社会惩罚”的一部分。

  从大量现实案例看,不少性侵儿童犯罪的涉案人,都有着光鲜的身份,这与他们过往的公开形象呈现出鲜明反差。事发后,公众对这类案件的更多关注,除了是因为“名人效应”,也是基于对案件处置公正性的监督。而这种处置上的公正,不仅仅是体现在司法层面,社会主流评价体系也是其中重要一环。

  劳模、代表委员人选等,本就承担着社会主流价值的展示作用。因此,一个对性侵儿童犯罪“零容忍”的社会,非但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置上不会因涉案人的身份而区别对待,社会主流评价体系也应该及时拿出正确的态度,向社会传递积极的信号。毕竟,任何的“暧昧”态度,都无异于纵容。

  说到底,王振华涉嫌侵害女童案,需要司法层面的依法处置,也需要必要的“社会处罚”,以更好地承接公众的“零容忍”期许。在“不纵恶”方面,社会评价和司法层面的立场本该同向同归。

  □羽木(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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