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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猥亵女童获刑五年:有钱也不能“为所欲为”

网络整理 2020-07-12 04:26

▲王振华猥亵女童为何只被判5年?法院解释:因拒不认罪从重处罚。新京报我们视频


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

王振华罔顾儿童保护的公序良俗,猥亵女童、蔑视人性、挑战底线,刑法应严惩不贷,切实维护底线正义。这一判决既符合打击猥亵儿童犯罪的客观要求,亦与民众对司法底线的朴素认知同频共振。

根据罪行本身是否违反社会性,犯罪原则上可被分为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自然犯罪指违反人类道德、违背人性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强奸、猥亵儿童等恶性犯罪。相比之下,法定犯罪则并不一定具有反人类、反人性的特征,其因刑法直接规定而入罪。

换言之,区别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的基本标准即在于评判所犯罪行的反社会性,也就是通常理解的道德性或道义性,关乎公序良俗。

应当说明的是,有些法定犯罪会随时间推移、社会变迁,而被纳入自然犯罪范畴,现代刑法理论对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的分类亦非楚河汉界般泾渭分明。但这种基于违反人类道德、违背人性的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划分,并不全然是学术的孤芳自赏。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人都不会对猥亵儿童等违反人性的犯罪置若罔闻。

猥亵儿童严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良善民众所不齿,为社会道德所谴责,亦为刑事法律所严惩。刑法固然具有谦抑性,但禁止和打击包括猥亵在内的各类儿童性侵或性剥削,早已成为文明社会的道德底线。

对于猥亵儿童这种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后果极大的自然犯罪,无论如何粉饰、掩耳盗铃,都是对人类文明底线的严重践踏。任何试图挑战和破坏这种底线的做法,都应被视为对刑法价值的严重对抗。

正是基于这类犯罪善恶之本性易于识别,进入现代社会,各法治国刑事法律都视猥亵儿童为自然犯罪,严加惩罚已为常态。

如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中,关于猥亵儿童从重处罚的规定凸显了刑法对儿童作为猥亵犯罪被害对象的特殊保护,以及对猥亵儿童犯罪行为人的严厉打击。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人以为凭借手中的财富就黄袍加身,便可肆意践踏社会道德良知或文明道义底线。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王振华猥亵女童案就是例证:身为知名企业家、公众人物,却将罪恶之手伸向柔弱的孩子,对于这种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公众向来深恶痛绝。事发后,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也表示,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而今他获刑5年,无疑是咎由自取。尽管在此之前,他有“千亿资产”等耀眼标签,但他因作恶而受到法律惩处,也证明任何人都没有法外特权,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必须为之付出代价。

没有任何人可以有超越刑事法律和挑战道德底线的特权,王振华们的下场,就是最好的证明。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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